7月24日,记者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5月21日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紧贴省情实际,总结已有经验,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坚持务实管用,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护航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修订后的《条例》共九章五十七条,以“六大保护”为主线,强化问题导向,突出部门职责,体现与时俱进。《条例》在立法体例上设置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章内容,形成了条例“六大保护”合力体系,并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学校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心理问题增多的实际,《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以及情感需求和思想状况,及时沟通并给予正确指导;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针对教职员工侵害未成年学生的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况,《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引进因虐待、性侵害、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人员。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校园欺凌事件,《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机制,公布举报、求助渠道。
《条例》在社会保护章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这些场所还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学校、幼儿园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并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条例》还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文身。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专门增加“网络保护”一章,从明确相关部门、未成年人父母、学校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职责入手,建立协同保护机制,以解决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中遇到的不良信息诱导、网络游戏沉迷等问题。同时,《条例》为增强刚性约束,设置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等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体现了《条例》的权威性和惩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