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人身损害案件作为一种常见的侵权纠纷类型,在案件进入诉讼之后,首先需要查清事实,并依据法律规定适用具体归责原则。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等规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外还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这一补充适用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行为人行为可归责性的判断基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强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但在一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行为人而言,过错推定是一种较重的责任,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过错推定的情形下,仍应由受害一方承担过错的证明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其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公平分担损失,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亦即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所作的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并未将公平分担损失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仅是将其作为补充适用的规则,且公平分担损失的适用同样受到严格限制,必须以有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
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迫于学生家长等各方面压力,处理时不当适用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只要发生学生人身损害的后果,一律判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为过错责任原则。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之所以强调过错归责原则,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其一,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边界、无限度的。校园既是以学生为对象提供教育的场所,也是以学生为对象进行管理的场所。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属于法定职责。基于该法定职责以及校园场所的公共性,学校负有在校园领域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此种义务属于作为义务。倘若学校对校园未尽管理义务,引入了特定危险源,抑或未尽注意义务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可能,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学校对未成年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边界、无限度的。司法实践对于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界限的考量,除站在未成年学生立场外,还须站在安全保障义务人立场上综合考虑。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危险源的客观控制能力,因此对于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的评价,要回归到可归责性的认定,即对侵权行为的可预见性及可控制性。“倘若适用无过错原则,则会无端放宽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过度放大可预见性范围,以致学校只有在极限之情势下才能免责。”且要求学校对学生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学校也会将成本转嫁于学生一方,使得学生上学成本上升,同样不利于正常的教育秩序,学校也会为了避免担责而对学生正常的体育活动严格限制,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
其二,在明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存在区别,在具体过错责任承担方式上应当有所区分。具体而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不成熟,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欠缺,尚不能辨认或者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他们必须采取强调最高的保护标准,因此,相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应当赋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脱离了监护人的监管,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监护人来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对受害一方过于苛责。因此,明确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公平公正。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认知能力、辨别能力等方面更为成熟,对于危险行为或事物有一定的辨认、预防和控制能力,如果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则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施加了过于严苛的责任,不利于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综上,在学生校园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在厘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无过错、过错大小,准确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