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银行“养老贷”被叫停

   2025-07-29 kongyu620
核心提示:最近,湖南、四川等地多家农商银行陆续推出一款新产品:养老贷。7月11日,多位湖南地市农商行业务人士向记者证实,湖南省农信联

最近,湖南、四川等地多家农商银行陆续推出一款新产品:养老贷。

7月11日,多位湖南地市农商行业务人士向记者证实,湖南省农信联社在7月10日发出通知,要求辖内农信社、农商行暂停办理“养老贷”业务,并迅速下架有关产品宣传和视频。通知还称,7月9日前已经签合同的不受影响。

什么是“养老贷”?

综合各家农商行推文可知,该产品是与地方社保部门共同推出,针对城乡居民差异化的养老需求设计的一款低息、专门用于提升缴费档次、补缴养老保险费用的专项贷款产品,资金直达个人社保账户,通过补缴养老保险差额来增加退休后养老金收入。

从办理条件来看,“养老贷”大多要求本地户籍并持有社保卡,客户需年满59周岁至65周岁之间,贷款年限最高可达15年且“年龄+贷款期限”不超过75岁,金额上限大多为9万元,利率则限定在3.1%至3.6%之间。退休后,用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从操作机制看,放款直达账户和自动扣款的方式,可以称为“无痛”提高养老金额。针对借款人身故后的贷款资金处理方式,一部分银行也给出了保险等解决途径。由银行为借款人购买商业保险,借款人若身故,由保险公司赔付(结清)剩余贷款。

据报道,以年缴费6000元、总计缴费15年为例,最多可贷款9万元,未来每月可领取养老金808.48元,在归还银行本息后,每月还能剩余182.62元,比不办理提档补缴多领取21.62元,贷款到期后,养老金便全部由投保者支配。

值得注意的是,四川、贵州、广西等地此前也有类似产品推出。

“养老贷”的可行性在于其利率低于缴存养老金的回报率。经测算,若趸交9万元、领取15年,养老金的静态测算年化回报率约为3.84%。但这种由国家社保体系福利带来的较高回报,绝大部分却以“养老贷”利息的形式流入银行,投保人仅能获得少数,这实际上造成了社保福利的损失。此外,“养老贷”得到当地社保部门的大力支持,但若社保资金的筹集由银行贷款提供,这既涉及合规性问题,也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养老贷”面临哪些争议?

养老贷虽在部分地区受到欢迎,但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议。首先,贷款期限较长、利率水平相对偏高成为关注焦点。产品最长跨越15年,尽管利率低于信用贷款,但普遍高于长沙、成都等地3.05%—3.2%的房贷利率,出现“利率倒挂”。长期还本付息对收入不稳定人群是个不小的压力。

其次,政策与制度的不确定性也让不少人心存顾虑。养老金计算口径、缴费政策、贷款利率在未来都有可能调整。如果政策收紧或养老金改革,补缴档次对应的养老金增幅可能缩水,影响原先预期收益。

对不少低收入家庭而言,这笔贷款本质上是一种“养老金前置消费”。即便每月账面养老金提高了,依然要承担长达十几年的分期偿还及由此带来的心理压力。一些金融观察人士认为,“养老贷”确实满足了部分“刚性需求”,但在缺乏统一监管规范下,长期效果和风险分布仍需进一步观察。 据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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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贷”有风险

“社保+金融”要注意边界

站在贷款人的角度,“养老贷”确实解决了想补缴、但短期筹措不到足够资金的痛点。有机构按当地养老保险标准算了一笔账:如果居民不补缴,每月领取养老金180.37元;按最高档补缴,每月扣除月供后还可领取229.7元,比之前每月多了49.33元;15年贷款还清后,每月领取824.27元。相比不补缴可多领643.9元。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养老贷”对临退休人员有如此吸引力了。

而站在地方金融机构的角度,“养老贷”或许是一次挖掘市场潜能的大胆尝试。一方面,中小金融机构在信贷市场受限、优质信贷客户减少的形势下,急欲寻找新的信贷突破口;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城镇灵活就业人数增长,未来对优质养老和“养老贷”的需求也可能水涨船高。因此,地方金融机构察觉到这方面的需求和痛点,才使“养老贷”一度野蛮生长。

然而,“养老贷”同样存在不少争议。如贷款期限过长、贷款人抗风险能力较低,容易引发坏账风险;依赖养老金的低收入群体一旦遇到重大财务损失或急重病,优先划拨养老金还贷的银行就有拦截“救命钱”的嫌疑;万一贷款人中途身故,可能造成债务代际传递,让子女背上额外压力。此外,在法律法规上“养老贷”也存在合规风险,不仅是个人贷款用于社保能否被视作消费,更会使部分社保福利成为金融机构的“利息”,有变相套取社保福利的嫌疑。显然,“养老贷”仍是一款不成熟产品,在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

创新养老贷款产品不能信马由缰。养老金作为社会普惠的重要一环,“社保+金融”要受到金融监管法规以及社会伦理的严格制约,更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边界。此前一些金融机构曾推出“彩礼贷”“墓地贷”等“创新”,最终都被监管部门叫停,成了“短命贷”。

在设计养老类贷款产品时,需将合法合规置于首位,恪守“补充而非替代”的核心原则,避免陷入追求标新立异与社会轰动效应的“伪创新”误区,力求凸显设计的理性、灵活性与社会适配性,平衡好商业可持续性与社会责任履行的关系。 据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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