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审怎么打?在中国,嫌犯也有沉默权,该沉默时可以沉默

   2025-07-25 kongyu860
核心提示:从绝望走向希望,从黑暗走向光明,我是曹保印。从影视作品中,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场景:美国警察在抓捕嫌犯时,往往会像念经一


从绝望走向希望,从黑暗走向光明,我是曹保印。


从影视作品中,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场景:美国警察在抓捕嫌犯时,往往会像念经一样絮叨一通:“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供证!”这并不是美国警察有多絮叨,而是他们必须要遵守的规则,如果不说,对他们自己的执法后果是很严重的。这个规则,就是众所周知的“米兰达告知规则”,又叫“米兰达警告”、“米兰达告诫”,它体现的是美国的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米兰达告诫”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由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所撰写的判决书,全文是:“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决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仍然有权利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直到你和律师谈话。

5、了解和理解了向你解释的权利后,你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我的问题吗?”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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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


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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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今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听完这些,你可能要问:中国的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吗?


好像有。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条意思可以理解为,嫌疑人可以不开口,不用证明自己有罪。这不就是沉默权吗?


但是,好像又没有。同一部刑诉法的第一百二十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有问必须老老实实回答,那还有什么沉默权呢?


这里表现出的矛盾,或许正彰显了中国法治的困境。一方面需要向现代法治文明看齐,联合国人权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中国是这一公约的签约国;另一方面,传统的法制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在中国的法制传统中,嫌犯从来不享有什么沉默权,只许老老实实,不许乱说乱动。不招供吗?大刑伺候!屁股打开花。


在现行法治下,如何善意地理解这种矛盾呢?可以这么认为:在警察讯问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不说话,但是如果选择说话,就不能说假话,必须说真话。


制度设计也可以消除这种矛盾。对不说话的,不能强迫说话。如果办案人员强迫嫌疑人招供,后果会很严重。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在法庭上将被排除,刑讯逼供的警员构成犯罪,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不小心把嫌犯打死了,那就要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反,对于如实供述的,给以从宽的激励。过去的说法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现在拿掉了“抗拒从严”,但保留了“坦白从宽”。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的,属于坦白情节,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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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与沉默权相关联的,是辩护律师的在场权。美国嫌犯不仅拥有沉默权,还拥有律师在场权。我们在影视作品中看到,当要被警察讯问时,嫌疑人朗声回应到:“等我的律师到场!”警察必须等候律师到来才能讯问。


目前,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律师的在场权。嫌疑人没有权利要求侦查人员等候律师到来才能讯问,律师也不能申请提审嫌犯时到场。但是,嫌疑人要明白,警方有权讯问,你也有权沉默,警方无权强迫你说话。


法治的进步是点滴实现的。中国现在已经实现了无罪推定,也基本实现了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相信也不会太远。


国咨律所,给百姓说法。本期节目由国咨律所实习律师张学军撰稿。


我是北京国咨律所首席顾问曹保印,如果您想咨询法律问题,请给我留言。



(本文根据北京元法堂、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案件代理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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