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 2025年7月14日星期一

   2025-07-25 kongyu750
核心提示:看每日法律资讯,知天下法律大事,欢迎关注国咨法听【高层法治动态】【最高检: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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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检: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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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在河北省承德市召开“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中期推进会。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深入推进“食药安全益路行”监督活动,稳步实现监督活动“四个一”工作目标,全面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质效。聚焦依法办案主责主业,持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办案规模基础上,着力办理质效高、影响力大的案件。聚焦食品非法添加和过度医疗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敢于“动真碰硬”。(来源:最高检)

【国咨说】

聚焦食品非法添加和过度医疗等群众痛点,以公益诉讼利器守护舌尖安全和医疗诚信。着力办理质效高、影响力大的案件,从追求数量向量质并重、突出社会效果转变。此举有助于集中司法资源破解长期存在的食药安全顽疾,通过高质效、有针对的标杆性案件,切实回应公众对健康权益保障的迫切期待,同时也发挥了公益诉讼制度在民生关键领域的优势。



【政策发布】


【网络身份管理办法:鼓励平台接入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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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7月15日起施行。《办法》共16条,主要规定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及网号、网证的概念、申领方式;二是明确了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效力、应用场景;三是强调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四是对未成年人申领、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作出特殊规定。(来源:澎湃新闻)

【国咨说】

推动网络空间清朗与数字经济发展,解决一人多号、冒名认证等乱象,必须制定统一权威的网号网证申领与使用规则。鼓励平台接入公共服务,提升用户认证便捷性与安全性,降低平台合规成本。但关键在于后续需确保平台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落到实处,严防认证数据滥用,真正实现便捷与安全的双重目标。



【国内热点】


【海南:男子故意伤害他人潜逃9年被判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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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15年1月,赵某某在儋州市某工地上做工时,因工作上的琐事与羊某某发生口角,并致羊某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未构成伤残。后赵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逃离海南。2024年11月,民警到新疆某工地将赵某某抓获。由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儋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该院的定罪量刑建议,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来源:法治网)

【国咨说】

赵某某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后潜逃九年,最终被抓获并获刑一年。尽管案件本身伤害后果未达重伤或致死,但其长期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严重挑战了司法权威。判决结果既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迟来交代,也警示任何试图通过潜逃规避责任的企图终将破灭,充分彰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司法原则。


【吉林:合伙人协商将投资款转为借款,法院调解偿还3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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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金某某与孙某某于2020年11月起合伙经营“辣椒面”生意,金某某向孙某某投资30万元,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书。2023年5月,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约定把这笔钱转为借款,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偿还。之后,孙某某没有按期还款,金某某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书,孙某某于2025年3月30日前偿还金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咨说】

法院通过调解书确认合伙双方协商将投资款转为借款的协议效力并支持偿还本息诉求,核心在于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此案典型之处在于,合伙人之间基于真实合意对原合伙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变更的行为符合合同自由原则。调解书不仅确认了借贷关系的成立,更赋予了该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范本。



【国际热点】


【欧盟:发布《数据访问授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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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数字服务法》(DSA)下的《数据访问授权法案》。法案明确了数据访问流程的技术条件和协调程序,包括数据格式和数据文档的相关要求。同时,法案还明确了VLOPs和VLOSEs必须公开哪些信息,以便通过审核的研究人员申请访问相关数据集。此外,欧盟委员会还将启动DSA数据访问门户,为研究人员提供获取信息及交流申请事宜的畅通渠道。法案目前进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为期三个月的审查期,并将在审查期结束后正式生效。(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国咨说】

该法案作为《数字服务法》的配套细则,旨在为研究人员获取VLOPs和VLOSEs数据设定明确的技术标准与申请流程,其核心在于破解平台数据黑箱困境,通过强制公开必要信息、规范数据格式与文档要求、设立统一访问门户,为独立学术研究监督平台行为提供法律与技术支撑。此举有助于推动平台算法透明化与追责,对我国探索数据开放共享提供了参考范本。



【学者观点】


【谢登科(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法院需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标准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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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已成为信息网络时代诉讼活动中认定事实的核心证据,其“三易”特征使得保障真实性成为关键问题。可信时间戳认证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重要的技术性鉴真方法,其技术原理包括权威授时、哈希值校验和数字签名等,主要保障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根据《互联网法院规定》第11条第2款,可信时间戳认证仅能推定数据未被篡改,但无法证明其实质真实性。法院需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标准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认证书及电子数据是否经验证通过。对于实质真实性,实务中需结合其他证据,通过生活经验和逻辑法则审查,并可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当事人质证。对可信时间戳认证规则的正确理解与适用,有助于数字经济时代司法活动中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来源:《法律适用》2025年第7期《可信时间戳认证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与审查认定》)

【国咨说】

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但其局限性是无法自动证明数据的实质真实性。因此,法院在采信时需重点审查,认证申请是否符合规范、数据是否通过验证,对于内容真实则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强调了技术手段需与司法审查协同,方能有效应对电子数据易删改的挑战。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律师郝陶然

【服务热线】172 777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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