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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法、最高检:依法保障对辩护人的选择权】
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批复》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法的有关规定,从依法保障委托辩护人的会见权和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人的选择权两个方面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选择辩护人的权利进行依法保障。(来源:央视新闻)
【国咨说】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批复》,明确了在押人员对辩护人的自主选择权,这是对《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法》的进一步细化。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曾限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甚至强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削弱。此次批复强调保障委托辩护人的会见权,禁止司法机关以“法律援助全覆盖”为由剥夺被告人的选择权,有助于防范冤假错案。但需警惕执行中的形式主义,例如法院可能以“看守所流程”等借口拖延安排会见。未来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合理期限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标准,并建立投诉监督机制,确保制度落地。
【最高检、全国工商联共商加强民营经济法治保障】
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最高检机关与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沈莹一行座谈。应勇指出,检察机关要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加强法律监督,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着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检察机关和工商联的共同责任。要深化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等。(来源:最高检)
【国咨说】
最高检与全国工商联的座谈会释放出强化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现实中,民营企业常面临选择性执法、趋利性司法等问题,如异地执法滥用、查封扣押过度等。检察机关提出开展专项监督,呼应了中央“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但关键在于落实:一是需细化“违规执法”的认定标准,避免运动式执法;二是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三是完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避免“一刀切”的刑事追责。此外,工商联应发挥桥梁作用,推动建立行业性法律风险预警平台,助力企业合规经营。
【国内热点】
【上海:外卖员遇“关门杀”颈椎重伤致残,物业被判赔21万】
据报道,外卖员小冯在送餐途中,因电瓶车被关闭的电动门撞到,小冯连车带人摔倒在地。被送医,小冯被诊断颈部脊髓损伤。经普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冯属工伤八级。保险公司向小冯支付了88361元的职业伤害保障金。事后,小冯将涉事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比例,需赔偿各项费用总计21万余元。之后物业公司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来源:潇湘晨报、案件聚焦)
【国咨说】
本案凸显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困境。外卖员与平台之间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导致工伤认定难、赔偿主体模糊。本案中物业公司因未尽到场所安全管理义务被判担责,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但类似案件中,平台企业往往通过外包、众包模式规避责任,建议未来立法明确平台企业的“类雇主责任”,强制其为灵活用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此外,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需优化,缩短维权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北京:将他人商标设为搜索关键词引流,法院判侵犯商标权】
据报道,某文创公司是“泡泡玛特”“Molly”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公司发现在某搜索引擎搜索“泡泡玛特”“molly”时,搜索结果的第一条竟是某科技公司在该搜索引擎付费投放的广告,某文创公司认为侵权并起诉。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来源:公众号“北京朝阳政法”)
【国咨说】
本案明确了搜索引擎关键词竞价排名的商标侵权认定标准。被告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构成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法院据此判决侵权成立,具有典型意义。但需注意区分正当使用与恶意侵权的边界,例如在描述性使用、新闻报道等场景下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此外,搜索引擎平台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建立商标关键词审核机制,避免成为侵权工具。本案判决对互联网行业的知识产权合规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国际热点】
【哥斯达黎加:更新数字食品处理资格证】
近日,哥斯达黎加政府宣布新的《数字食品处理资格证发放条例》正式生效。据了解,只有完成并通过了由国家培训学院或学院认可的机构提供的官方食品处理课程者,才能领取新的数字资格证。与此同时,哥斯达黎加政府呼吁雇主不要立刻处罚或解雇尚未拥有新数字资格证的从业者,为其留出申请证件或换证的时间。根据规定,从2025年11月2日起,新资格证的价格为6000科朗。(来源:法治日报)
【国咨说】
哥斯达黎加的新规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渐进式改革思路。通过设置过渡期和免费培训,既保障了从业者的生存权益,又推动了行业规范化。此举对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改革具有借鉴意义:一是可探索“新老划断”机制,避免一刀切损害劳动者生计;二是加强职业培训资源下沉,解决基层从业人员参与门槛问题;三是建立动态考核机制,防止资格证书沦为形式。同时需警惕政策执行中的腐败风险,确保培训质量与考核公正性。
【学者观点】
【王骁(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滤行为上升为法定的过滤义务】
面对屡禁不止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为了更好维护权利人利益、规范行政执法并促进利益平衡,有必要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滤行为上升为法定的过滤义务。过滤义务不要求主动审查,而且可以作为“知道规则”的一种具体情形。过滤义务要求 :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收到国家版权局或权利人的预警通知”“收到利益相关方或第三方的可信举报”“明显感知到侵权内容存在”,或者“收到权利人发出的包含初步事实依据的过滤请求”后对当前或者潜在的明显侵权内容实施过滤行为。在履行过滤义务时,除了有合理理由不采用过滤技术的少数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则上应当采用过滤技术并承担过滤费用,并将错误过滤对用户利益的负面影响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50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及其适用规则》)
【国咨说】
王骁博士提出的法定过滤义务,是对现行“通知-删除”规则的补充升级。在AI生成内容泛滥的背景下,被动响应侵权通知已难以遏制大规模侵权。将过滤义务法定化,要求平台在特定情形下主动采取技术措施,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但需平衡三方利益:一是避免过度审查损害言论自由,明确“明显侵权”的认定标准;二是防止技术垄断,要求平台公开过滤算法的基本逻辑;三是设定过滤错误的救济途径,对误删内容建立快速恢复机制。立法时应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审查过滤技术的准确性与公平性。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实习律师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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